序號 | 行政決定部門 | 行政職權類別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行政相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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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建設廳 | 行政許可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準 | (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第三條第二款 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企業的審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經資質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 法人 |
2 | 省建設廳 | 行政許可 | 勘察企業資質核準(乙級) | (一)【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三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七條 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三)【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辈?、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 法人 |
3 | 省建設廳 | 行政許可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核準(綜合、專業甲級除外) | (一)【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三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二)《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十條第一款 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 法人 |
4 | 省建設廳 | 行政許可 | 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準(總承包特級、一級、部分二級及部分專業承包一級、二級除外) | (一)【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三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第十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1、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2、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3、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 法人 |
5 | 省建設廳 | 行政許可 |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認定(乙級) |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十二條 申請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決定。其中,申請有關專業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專業部門審查決定。 | 法人 |
6 | 省建設廳 | 行政許可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許可 | (一)【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三條第二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負責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 | 法人 |
7 | 省建設廳 | 行政許可 |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三條 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 法人 |
8 | 省建設廳 | 行政許可 |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 (一)【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二)【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第九條 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 (三)《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7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第九條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注冊受理和審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 個人 |
9 | 省建設廳 | 行政許可 |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認定 | (一)【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二)《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九條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批準注冊的,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并在核發證書后30日內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 個人 |
10 | 省建設廳 | 行政許可 |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任職資格審批 | (一)【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己瞬坏檬召M。 (二)《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建質〔2004〕59號)第五條第二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和發證工作。 (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四)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貫徹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現場專業人員職業標準的意見》(建人〔2012〕19號) 六、規范實施專業人員崗位培訓考核評價。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規范開展專業人員崗位培訓考核工作,實行考培分開,即考核評價管理部門不得參與相關的培訓活動,培訓由企事業單位或具有培訓資格的單位組織實施。逐步推行全省統一組織考核評價,年度考核評價計劃要向社會公開,努力提高考核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嚴格執行物價部門確定的培訓、考試收費標準,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培訓、考試收費的監督檢查。七、嚴格崗位培訓考核證書的發放管理。通過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考核評價的合格人員,可頒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專業人員崗位培訓考核合格證書》,表明其已具備從事相關職業崗位的知識和能力,可受聘承擔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工作?!蹲》亢统青l建設領域專業人員崗位培訓考核合格證書》由我部制定統一式樣,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制和管理,省級培訓考核評價管理機構核發。證書實行統一編號,可上網查詢驗證。對持有《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專業人員崗位培訓考核合格證書》的人員,各地不得要求其進行相同職業崗位的重復考核取證。持證人員應該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td> | 個人 |
11 | 省建設廳 | 行政許可 | 設計企業資質核準(甲級及部分乙級除外) | (一)【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三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七條 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三)【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辈?、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 法人 |
序號 | 行政決定部門 | 行政職權類別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行政相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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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建設廳 | 行政處罰 | 房地產開發企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處罰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第二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 法人 |
2 | 省建設廳 | 行政處罰 |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低劣,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罰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第二十二條 企業開發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低劣,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 法人 |
3 | 省建設廳 | 行政處罰 |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銷售中不按照規定發放《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處罰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第二十三條 企業在商品住宅銷售中不按照規定發放《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降低資質等級,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法人 |
4 | 省建設廳 | 行政處罰 |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照規定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處罰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第二十四條 企業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法人 |
5 | 省建設廳 | 行政處罰 |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房地產估價師虛假注冊材料的處罰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第三十四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法人 |
6 | 省建設廳 | 行政處罰 |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中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處罰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個人 法人 |
7 | 省建設廳 | 行政處罰 | 以欺騙手段取得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承攬業務的處罰 | 1.【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 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范圍決定。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4.《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第三十一條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依法處以罰款;該企業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資質。 | 法人 |
8 | 省建設廳 | 行政處罰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建筑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第四十一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撤銷注冊證書并收回執業印章,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 個人 |
9 | 省建設廳 | 行政處罰 | 聘用單位為注冊建筑師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第四十六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法人 |
10 | 省建設廳 | 行政處罰 | 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嚴重事故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 個人 |
11 | 省建設廳 | 行政處罰 | 以欺騙、賄賂等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證書的處罰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7號)第二十九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負責審批的部門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個人 |
12 | 省建設廳 | 行政處罰 | 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處罰 |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格證書的部門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 個人 |
13 | 省建設廳 | 行政處罰 | 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八條 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個人 |
14 | 省建設廳 | 行政處罰 |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處罰 | 1.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 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3.《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第32號)第三十六條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 法人 |
15 | 省建設廳 | 行政處罰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的處罰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第三十四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 個人 |
16 | 省建設廳 | 行政處罰 | 聘用單位為注冊建造師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處罰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第三十九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法人 |
17 | 省建設廳 | 行政處罰 |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罰 |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二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的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決定。 | 法人 |
18 | 省建設廳 | 行政處罰 | 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 法人 |
19 | 省建設廳 | 行政處罰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處罰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 法人 |
20 | 省建設廳 | 行政處罰 | 工程監理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罰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工程監理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法人 |
21 | 省建設廳 | 行政處罰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證書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資質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證書;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檢測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法人 |
22 | 省建設廳 | 行政處罰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處罰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第三十七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 法人 |
23 | 省建設廳 | 行政處罰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罰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法人 |
24 | 省建設廳 | 行政處罰 |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 個人 法人 |
25 | 省建設廳 | 行政處罰 |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個人 法人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執法人員清單 | 序號 | 證件編號 | 姓名 | 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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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0000816010015 | 王山紅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2 | 0000082017071516 | 梁紅偉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3 | 00000815120017 | 陳永剛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4 | 0000082017071459 | 繆磊磊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5 | 00000815120010 | 黃祖斌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6 | 0000082018122631 | 葉侹侹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7 | 00000816010009 | 肖麗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8 | 0000082017060987 | 金婧靚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9 | 0000082018020218 | 劉志惠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10 | 0000082017112551 | 邵思茗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11 | 0000082017071460 | 孫雪峰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12 | 0000082018091781 | 李鋒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13 | 0000082017071453 | 王戰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14 | 0000082017123105 | 鄧富根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15 | 00000815120015 | 楊戀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16 | 00000815120012 | 馮峰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17 | 0000082018122630 | 彭小影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18 | 00000814120001 | 黃明星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19 | 0000082017112800 | 毛文卿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20 | 00000815120013 | 宋炳堅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21 | 0000082017123055 | 郭文信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22 | 00000814120006 | 鄒泗清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23 | 0000082017071461 | 汪珊敏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24 | 0000082017071457 | 陳建秋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25 | 0000082017112807 | 沈申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26 | 00000815120004 | 朱江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27 | 00000814120007 | 劉傳林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28 | 0000082018122611 | 柴翔翔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29 | 0000082017112809 | 葉斌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30 | 00000814120005 | 鄭經友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31 | 0000082017123107 | 王露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32 | 00000814120003 | 謝永明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33 | 0000082017123106 | 金立昊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34 | 0000082018112513 | 章凌云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35 | 0000082018091754 | 馬新振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36 | 0000082017010004 | 吳毅峰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37 | 00000815120014 | 王忠信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38 | 0000082017071448 | 壽歡林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39 | 0000082018122634 | 涂寶偉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40 | 00000816010002 | 龐曉坤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41 | 0000082017071518 | 賈利松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42 | 0000082017112827 | 施政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43 | 0000082017071447 | 鮑國平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44 | 00000815120016 | 戚程旭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45 | 0000082017102511 | 郎利民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46 | 0000082018122610 | 葛鑫鈥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47 | 0000082018030442 | 張旭科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48 | 00000814120002 | 梁羽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49 | 0000082017071454 | 施衛忠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50 | 00000812050039 | 胡金法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51 | 0000082017071456 | 葛恩燕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52 | 0000082018122581 | 潘輝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53 | 00000815120003 | 沙洋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54 | 00000816010016 | 徐法江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55 | 0000082017071463 | 管建平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56 | 00000812050059 | 高元申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57 | 00000816010014 | 孫薇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58 | 0000082017071464 | 趙棟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59 | 00000816010003 | 鄭赫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60 | 00000815120018 | 趙秋立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61 | 0000082017112807 | 沈申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62 | 0000082018112512 | 羊珺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63 | 00000815120011 | 周易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64 | 0000082019070285 | 呂飛鴻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65 | 0709472017114786 | 陳奮飛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66 | 0000082016110838 | 葉晉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67 | 00000816010010 | 余永生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68 | 0000082018122633 | 劉文文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69 | 0000082018091781 | 李鋒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70 | 0000082016110836 | 黃昭暉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71 | 0000082017123055 | 郭文信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72 | 00000816010008 | 張曉明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73 | 00000816010012 | 盧超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74 | 00000815120007 | 江勝利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75 | 0000082017112808 | 戴新國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